华融化学: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
证券之星 2023-08-10 19:41:13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一章   总   则

     第一条  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
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

司章程》

   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有关规定,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

委员会,并制定本制度。

     第二条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,负责制定董事

(非独立董事)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,制定、审查董事(非独

立董事)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,对董事会负责。

     第三条   本制度所称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、非担任独立董事

职务的董事,高级管理人员根据《公司章程》确定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二章   人员组成

     第四条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,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

召集人。

     第五条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

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。

     第六条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(召集人),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,

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;主任委员(召集人)在委员内选举,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

生。

     第七条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

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,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董事会

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三章   职责权限

     第八条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

行考核,制定、审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,并就下列事项向董

事会提出建议:

 (一)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;

 (二) 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、员工持股计划,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、

行使权益条件成就;

 (三) 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;

 (四) 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;

  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,应当在董

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,并进行披露。

  第九条    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。

  第十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,须报经董

事会同意后,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;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

案须报董事会批准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四章   决策程序

  第十一条   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,提供公

司有关方面的资料:

 (一) 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;

 (二)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;

 (三) 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

指标的完成情况;

 (四) 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

经营绩效情况;

 (五) 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

依据。

  公司财务部等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上述工作,及时向人力资

源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。

  第十二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:

 (一) 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

述职和自我评价;

 (二)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,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

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;

 (三) 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

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,表决通过后报告公司董事会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五章   议事规则

  第十三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,例会每年至少召

开一次,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。

  第十四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、信函、传

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;会议由主任委员(召集人)主持,主任

委员 (召集人)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(独立董事)主持。

  第十五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

行; 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;会议作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

通过。

  第十六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;经全体委员同意,

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。

  第十七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、监事及其他

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
  第十八条    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

专业意见,费用由公司支付。

  第十九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,当事人

应回避。

  第二十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

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本办法的规定。

  第二十一条 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,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

会议记录上签名;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,保存期限为十年。

  第二十二条  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以书面形

式报告董事会。

  第二十三条   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,对会议所议事项

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,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

行内幕交易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第六章   附   则

  第二十四条   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

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 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不一

致的,以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为准。

  第二十五条   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  第二十六条   本制度所称“以上”含本数,“过”“超过”均不含本数。

  第二十七条   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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