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
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根据《中
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
司章程》
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有关规定,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
委员会,并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,负责制定董事
(非独立董事)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,制定、审查董事(非独
立董事)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,对董事会负责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非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、非担任独立董事
职务的董事,高级管理人员根据《公司章程》确定。
第二章 人员组成
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,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
召集人。
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、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
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,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(召集人),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,
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;主任委员(召集人)在委员内选举,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
生。
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,委员任期届满,连选
可以连任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,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,并由董事会
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。
第三章 职责权限
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
行考核,制定、审查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,并就下列事项向董
事会提出建议:
(一)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;
(二)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、员工持股计划,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、
行使权益条件成就;
(三) 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;
(四) 法律、行政法规、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;
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,应当在董
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,并进行披露。
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。
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,须报经董
事会同意后,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;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
案须报董事会批准。
第四章 决策程序
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,提供公
司有关方面的资料:
(一)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;
(二)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;
(三) 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
指标的完成情况;
(四) 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
经营绩效情况;
(五)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
依据。
公司财务部等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人力资源部完成上述工作,及时向人力资
源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。
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:
(一)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
述职和自我评价;
(二)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,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
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;
(三)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
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,表决通过后报告公司董事会。
第五章 议事规则
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,例会每年至少召
开一次,临时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。
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、信函、传
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;会议由主任委员(召集人)主持,主任
委员 (召集人)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(独立董事)主持。
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
行;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;会议作出的决议,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
通过。
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;经全体委员同意,
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。
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、监事及其他
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。
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
专业意见,费用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,当事人
应回避。
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、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
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、法规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本办法的规定。
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,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
会议记录上签名;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,保存期限为十年。
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,应以书面形
式报告董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,对会议所议事项
有保密义务,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,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
行内幕交易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
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本制度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不一
致的,以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“以上”含本数,“过”“超过”均不含本数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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